昌图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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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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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 图 县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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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财发[2012] 111号
关于印发昌图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昌图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
二 ○ 一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主题词:财政 扶贫 绩效 考评 通知
抄报:辽宁省财政厅
昌图县财政局农业科、昌图县扶贫办拟文 2012年10月23日印发
昌图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及《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辽财农〔2012〕49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的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
(三)有利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
(五)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我县财政、扶贫部门共同或单独制发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各乡、镇(场)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围绕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经乡、镇(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备案。
(三)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
(四)乡、镇(场)扶贫资金监督小组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监督或检查报告。
(五)扶贫统计监测、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扶贫成效
1.扶贫对象项目开展增收进度,即脱贫人口指标完成情况。
2. 县定扶贫开发工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二)资金安排情况
3.扶贫资金到户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4. 考核年度项目资金报账率。
5.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及按计划完成情况、建档立卡及动态跟踪等扶贫统计监测工作完成情况等。其中:
(1)项目到户扶贫。主要考评贫困户建档立卡、动态跟踪工作及到户扶贫项目按计划实施、实施效果情况等。
(2)移民扶贫。主要考评移民档案建立、动态跟踪、移民户销户、原住房拆除制度执行情况及移民项目实施情况等。
(四)资金管理情况
6. 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7. 计划报送制度执行情况。
8. 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9. 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工作评价
10.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对各乡、镇(场)扶贫部门工作及扶贫机构设立、运行情况的评价。主要考核一是各乡、镇(场)扶贫开发项目有关工作完成情况,各项扶贫重点工作中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效。二是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设立,人员配备和能否保障其正常运转等。
11.违规违纪情况。
第三章 绩效考评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八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行办法。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对各乡、镇(场)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九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方式。县对乡、镇(场)绩效考评,由县财政局、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县扶贫办、检察院、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年度联合检查验收情况等进行考评。乡、镇(场)对村(分场)绩效考评,考评方式、考评内容由各乡、镇(场)自行确定。
第十条 考评时间和考评资料。县财政局、扶贫办依据各乡、镇(场)报送材料及对各乡、镇(场)工作抽查情况,于10月10日前完成对各乡、镇(场)的绩效考评。
各乡、镇(场)自评报告须包括的资料主要有:
1.经本乡、镇(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审定的本年度扶贫开发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2.有关扶贫统计数据,含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扶贫对象数量、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反映扶贫对象减少进度。
3.各乡、镇(场)互助金使用依据、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依据等相关资料。
4.扶贫统计监测和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对各乡、镇(场)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之后分别计算各乡、镇(场)得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B级(≥80分,<90分)、C级(≥70分,<80分)、D级(≥60分,<70分)、E级(<60分)。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扶贫资金分配的主要参考因素之一。
第十三条 各乡、镇(场)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