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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低收入村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发布人: 刘洋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8日 来源:大连市扶贫办

大连市低收入村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大农发〔2017〕6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农村扶贫攻坚的意见》(大委发〔2016〕12号)精神,大力实施产业扶贫,促进低收入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扶贫攻坚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扶持范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全市低收入村和定点帮扶单位名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82号)确定的低收入村。

二、扶持方向

低收入村产业扶贫项目的选择,要充分利用当地有利的资源条件,从实际出发,在传统产业的基础上,重点发展优势特色、优质高效、持续增收产业。产业项目要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推动“一村一品”“一屯一品”产业发展,向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引领。

三、扶持重点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能够促进低收入村农民增收的产业项目及其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建设。

1.对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低收入村优先扶持,通过财政资金折股量化的方式,由合作社集中安排使用。

2.支持发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以及农村电商、光伏、乡村旅游等新业态产业扶贫项目。

3.支持受益农户多,建立利益连接机制的招商引资和能够增加村集体及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收益的产业项目。

4.支持发展金融扶贫,可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和风险补偿等。

5.支持其它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工作经费

市级按扶贫开发专项的1.5%统筹提取市级和相关区市扶贫工作经费补助,具体由市农委提出分配意见。

五、监管职责

按照市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以及扶贫开发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的要求,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扶贫项目实行县级审批制,由区市政府依据本地扶贫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自主确定。

1.市级职责

市农委依据一区两市扶贫攻坚任务,结合扶贫专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编制下一年度财政扶贫专项预算,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市财政在每年预算批复后,依据市农委分配意见,及时下拨扶贫专项资金。

2017年扶贫专项,在本指导意见印发后,由市农委向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农委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2.县级职责

区市扶贫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区市扶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审核批复等项目管理工作;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与资金的衔接工作,根据农业部门审批确定的扶持项目,及时、足额将资金下达到位。

项目和资金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有效的公示制度。扶贫专项资金必须用在扶贫上,不得挪作它用。鼓励把专项资金、相关涉农资金、信贷资金以及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市要及时将产业扶贫项目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责任追究

扶贫相关部门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对扶贫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关要求

1.各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产业扶贫项目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扶贫攻坚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产业扶贫专项资金。

2.各区市要及早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产业扶贫项目计划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3.自2017年4月起,实行产业扶贫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各低收入村的产业扶贫项目要明确实施节点。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上报市农委。

4.每年11月底前,各区市要将当年产业扶贫工作总结及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

本指导意见印发后,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大连市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大农发〔2015〕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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